1、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
二、不准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
三、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四、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
五、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
六、不准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不准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排名。
七、不准选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不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强行搭车征订或摊派各类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
八、不准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九、不准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招收择校生。
十、不准任何学校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